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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事务的法定依据

地方自治法 (http://www.moleg.go.kr)[ 部分修订 2005.1.27 法律第 7362 号 ] 第 3 节 9 条 ( 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范围 )

① 地方自治团体根据其管辖区域的自治事务和法令、对属于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进行处理。
② 第 1 项中规定的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如下所示。但是,当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时以法律为准。
< 修订 1995.12.29 , 1999.2.8 >
 
有关地方自治团体的区域、组织及行政管理等的事务
管辖区域内行政区域的名称、位置及区域的调整
条理、规则的制定•修废及其运营和管理
附属行政机构的组织管理
附属行政机构及团体的指导•监督
所属公务员的人事•福利及教育
地方税和地方税外收入的赋税及征收
预算的制定•执行及审计和财产管理
行政装备管理、行政电算化及改善行政管理
公有财产管理
户籍及居民注册管理
属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的各类调查和统计
 
有关增进居民福利的事务
有关居民福利的事务
社会福利设施的设置、运营及管理
生活贫困者的保护及支持
老人、儿童、身心障碍者、青少年及妇女的保护和福利增进
保健诊疗机构的设置、运营
传染病及其它疾病的预防和防疫
墓地•火葬场及骨灰堂的运营•管理
为改善服务行业的卫生条件提供指导
清扫、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地方国有企业的设置及运营
 
有关农林•商业等产业振兴的事务
贮水池等农业用水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对农林、畜产品、水产品的生产及流通进行扶持
农资材料的管理
综合务农的运营、指导
农业外所得事业的培养、指导
农家副业的奖励
公有林管理
小规模畜产开发及奶农振兴事业
家畜传染病的预防
地区产业的培养•扶持
消费者保护及储蓄奖励
中小企业的培养
地区特色产业的开发和培养•扶持
优秀土产品的开发和民间旅游纪念品的开发
 
地区开发及有关居民生活环境设施的设置•管理事务
地区开发事业
地方土木•建设事业的实施
城市规划事业的实施
地方公路、市郡公路的新建•修建及维护
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奖励支持
农村住宅的改良及聚落结构的改善
自然保护活动
地方 1 级河流 , 地方 2 级河流及小河流的管理
上水道•下水道的设置及管理
简易供水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道立•郡立及城市公园、绿地等观光•休养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地方轨道事业的经营
停车场•交通标识等交通便利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灾害对策的制定及执行
地区经济的培养与扶持
 
有关振兴教育、体育、文化、艺术的事务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及此类学校的设置、运营及指导
图书馆、运动场、广场、体育馆、博物馆、表演场、美术馆、音乐厅、公共教育、体育、文化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地方文化财产的指定、保存及管理
地方文化、艺术的振兴
地方文化、艺术团体的培养
 
有关地区民防委及消防的事务
地区及职场民防委组织 ( 包含义勇消防队 ) 的编排和运营及指导、监督
火灾预防及消防